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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 自5月1日起施行
来源:乐居买房2021-04-25 17:29:59
摘要
4月24日上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4月24日上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由物业服务引发的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全省物业服务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4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办法》附件一并下发。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徐华忠在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将合同主体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物业、治安、环保、消防、税收、价格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作为物业服务监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明确了依法监管的原则,引导业主依据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在行政监管方面,为进一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推进物业服务监管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推动监管力量下沉,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属地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职责,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物业服务监管职责在基层得到落实。

  结合近年来我省正在推动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办法》对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如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办法》指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根据居民意愿和项目实际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办法》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职责分工,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行政处罚,强调了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惩戒的运用。 

  发布会介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办法》相关规定,督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监管和信用监管力度,督促街道办事处严格落实物业服务领域内各项监管政策规定。同时,指导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结合物业项目实际,参照合同的示范文本条款,做好合同的签订和履约工作,促进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在法治框架内健康有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周珊、陈鹏)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三问

  问题一: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出现了矛盾、产生了纠纷,应该向哪里反映?找哪个部门处理?

  答: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第一时间向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寻求解决。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街道办职责范畴处理的,应当在属地解决;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职责的,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业主向相应行政管理部门反映问题。比如,业主遇到企业擅自占用小区公共部分开展经营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涉及小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不按规定维修保养或者存在违规收费一类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涉及治安方面问题的,由公安部门查处;涉及噪音问题的,由环保部门查处;涉及消防问题的,由属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查处。  

  问题二:近年来,我省很多老旧小区进行了改造,改造后的小区如何确定物业服务企业?集中连片管理模式是什么?

  答:老旧小区因为存在的规模小、住户少、位置分散、物业收费标准低和收费难等现实问题,致使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意愿不强烈,影响老旧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引导业主采取集中连片管理模式,整合区域内的物业资源,优选1家或几家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区域集中服务。

  集中连片管理模式的优势已经在我省多地显现。比如,邢台市南长街道办事处创新推行“共享管家”机制,通过招投标,引导居民将辖区56个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全部“打包”给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服务,邯郸市朝阳路片区19个老旧小区改造后也采取类似模式与1家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了整片管理协议。企业在多个小区之间进行统筹运营、平衡利益,降低了单个小区的管理成本,企业既能够得到生存发展,居民也获得了高性价比的服务,实现了“双赢”。

  下一步,我省将大力推行这种管理模式,让更多的生活在老旧小区的居民得到专业化的物业服务,增强居民的幸福感、提升幸福指数。

  问题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在签订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新建住宅小区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合同终止的,应当由业主或业委会等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在这两种合同签订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做好备案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执行承接查验工作,做好责任界定,避免因开发建设问题引发后续的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二是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业主要充分考虑小区设施设备自身实际情况,同时要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思想,在签约前认真研读合同示范文本,选择出适合自己小区的服务条款。

  三是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经签订且乙方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四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两个示范性文本中的强制性条款属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删除。

  新闻来源: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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